一、审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商标复议申请,提交申请书、申请材料和复议费;
2、商标复议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审查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复议条件;
3、商标复议委员会发出复议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复议人,并将复议材料送交被复议人;
4、被复议人收到复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答辩材料;
5、商标复议委员会审查答辩材料,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被复议人提交补充材料;
6、商标复议委员会召开复议庭,听取申请人和被复议人的陈述和辩论;
7、商标复议委员会根据复议材料和庭审结果,作出复议决定;
8、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复议人,复议程序结束。
二、复议费用
1、申请人提出商标复议申请时,应支付复议费;
2、复议费的数额由商标复议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复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确定;
3、复议费由申请人支付,被复议人不需要支付复议费;
4、复议费用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三、复议结果
1、商标复议委员会根据复议材料和庭审结果,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复议人,复议程序结束;
3、复议决定书可以改变原商标注册决定,也可以维持原商标注册决定;
4、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和被复议人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和被复议人均应当服从复议决定。